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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把房赠与4岁女儿后,又以监护人身份“回赠”自己?法院:无效!

发稿时间:2026-10-22 浏览量:2

何先生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小何。2019 年 12 月,他做了件"大方"的事: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 无偿赠给了当时才 4 岁的女儿小何,合同上由何先生代签,房子也过户到了小何名下。

可谁也没想到,两年后,剧情反转了 👇

一、房子送出去,又"拿"了回来

2021 年 11 月,小何刚 6 岁。何先生以"监护人"身份,又让小何签了一份《赠与合同》——把房子 *** 份额,从女儿名下"赠回"给自己。签完,房子重新登记到了何先生名下。

小何不服,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回赠合同"无效,把房子还回自己名下。

何先生的辩解一套接一套:

🔹 当初把房过户给女儿,是为了"规避生意风险",不是真心要送

🔹 前妻"生活作风"有问题,怕她争抚养权、霸占房子,所以才把房"保护"回自己名下

听起来,句句都像"为了孩子好"。

二、法院怎么定性?两笔账分开算

法院把这两次过户,掰成了两件事来判:

***次(父送女):有效 ✅

2019 年过户时,小何不满 8 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何先生代理接受赠与,也完成了产权登记。这一过程体现的是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权益,不违法、不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第二次(女"回赠"父):无效 ❌

房子到了女儿名下,就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何先生作为监护人,本应"***有利于被监护人"地履职,除为维护女儿利益外,不得处分女儿的财产。

可这一次,他把房子从女儿名下转给自己,导致女儿财产减少、权益受损——这不是在保护女儿,是在掏女儿的家底。至于"当初为规避风险、没真心赠"的说法,他拿不出任何证据。

三、法院的***终答案

法院判决:确认 2021 年 11 月 25 日的《赠与合同》无效,何先生须在十日内把房子恢复登记回小何名下。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给家长的三条提醒

送给孩子的,就是孩子的——房产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后,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父母不能随便拿回来。

监护人是"守财人",不是"取财人"——除了为孩子的利益,监护人无权处分孩子的财产。

"规避风险""为孩子好"不是万能挡箭牌——法院看的是实际结果有没有损害孩子权益,空口说辞、没有证据,没用。

给出去的东西,就别惦记着拿回来——尤其是给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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