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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26-07-08 浏览量:4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显示,2023-2024年边境贸易类走私犯罪案件同比增长32%,其中假借边民互市政策“化整为零”逃税的情形占比最高。本案中,中药材经营者黄先生为偷逃税款,委托他人将本应按一般贸易申报的货物拆分为边民个人名义报关入境,累计偷逃税款超百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江苏西美斯律师事务所曹兆如律师结合本案解读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认定标准,明确边民互市贸易的合规边界与刑事风险。
核心结论
假借边民互市贸易名义将一般贸易货物化整为零、冒用边民名义分散报关,本质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司法实践中,结合行为人从业经历、清关费用是否显著偏低、同案人员供述等综合判断主观明知,“不知情”辩解不成立。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偷逃税额累计计算,数额巨大将升格量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案件事实
被告人黄先生与妻子何女士共同经营中药材生意,黄先生负责从越南采购鸡血藤并委托报关进口,运往广西玉林交由何女士销售。2017年11月起,为偷逃进口税款,黄先生委托农先生、农女士等人,假借边民互市贸易名义,将整批中药材拆分为边民个人申报的形式走私入境。具体操作中,越南货主将货物运至边境口岸,农女士组织人员收集边民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向海关申报,再将货物集中运离监管区,转交黄先生指定的货车发往内地。经查,案发前黄先生团队累计走私鸡血藤1394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06万余元。侦查机关另扣押未售出的涉案鸡血藤34.26吨。
争议焦点
黄先生辩称自己不了解边民互市具体政策,主观上没有走私故意,其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院查明的事实
黄先生长期从事中药材进口生意,具备相应行业认知,其支付的清关费用远低于一般贸易的应缴税款,应当知晓报关方式不符合正常贸易规则。同案人员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黄先生对以边民互市名义分散报关的模式完全知情,且全程对接协调货物运输与费用支付。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106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已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先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扣押在案的34.26吨鸡血藤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黄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根据偷逃应缴税额大小分别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偷逃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风险指引
进口贸易经营者:严格区分一般贸易与边民互市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冒用他人名义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委托报关时核实报关方式合规性,切勿因低额清关费触碰刑事红线。
报关、物流从业者:不得协助货主拆分货物、冒用边民身份虚假申报,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一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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