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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26-07-04 浏览量:2
受贿罪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其构成要件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定罪的核心前提。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对职务便利的认定存在扩大化倾向,将利用亲友关系、个人技术能力、原有职务影响等情形,都纳入职务便利的范畴,导致定罪范围不当扩大。厘清这一要件的法定边界,是此类职务犯罪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根据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具体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也就是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力;二是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的核心,都在于行为与本人现任职务职权存在直接关联。
司法认定中,有三类情形容易出现认定偏差,也是辩护的重点方向。第一类是利用亲友、同学、战友等私人关系为他人办事,收受财物的情形,此类情形因与本人职务无关,本质是情感往来与人际帮忙,不符合职务便利的要件;第二类是利用过去的职务影响,也就是离职、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若事前无约定,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类是利用个人专业技能、行业资源提供服务,收取对应报酬,若报酬与劳务价值基本相当,与职务职权无关,则属于合法劳务报酬,不应认定为受贿。
针对受贿罪的辩护,应当首先围绕职务便利要件展开,核查请托事项与行为人职务职权的对应关系,排除与职务无关的私人往来、劳务报酬、正常馈赠等款项,精准核减犯罪金额。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审查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谋利事项的真实性、款项性质等内容,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 2014 年成立,十余年来深耕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办理了多起公职人员受贿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裁判尺度有着精准的把握。律所实行团队化办案模式,针对每一起受贿案件,都会全面梳理行为人的职权范围、岗位职责、请托事项的审批流程、款项往来背景等材料,逐笔核查每一笔涉案款项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
律所主任任洁律师,2005 年执业至今二十余年,兼具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身兼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等职务,对职务犯罪的立法精神与司法政策有着深刻理解。在其办理的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案件中,指控受贿金额达五千八百二十万元,团队通过核查款项性质、职务行为对应关系、证据完整性,论证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款项性质、无法形成排他性定罪结论,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未认定该项罪名,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处理结果。
对于涉嫌受贿犯罪的公职人员而言,此类案件证据复杂、定性严谨,需要专业的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介入。苏州及江苏地区有相关案件需求的,可对接江苏天贤任洁律师,获取专业的案件研判与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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