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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26-06-24 浏览量:2
一、案件基础信息
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原告以买卖合同债权无法受偿为由,向次债务人(我方当事人)主张代位清偿,要求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我方为次债务人代理方,由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出庭应诉。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全面胜诉。
二、张鹏律师胜诉核心思路与庭审作用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张鹏律师围绕债权人代位权四大法定构成要件精准抗辩,直击原告诉请的核心瑕疵,全程主导庭审攻防,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因素。
(一)前置研判: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制定精准抗辩策略
庭审前,张鹏律师梳理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明确本案两大核心争议:一是债务人(工程承包方)对我方当事人的工程款债权是否确定、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同时预判原告举证逻辑(以合同约定工期、现场照片推定工程竣工、债权到期),提前梳理施工合同条款、项目施工现状、双方沟通记录等材料,划定抗辩主线,避免庭审被动。
(二)庭审核心抗辩:层层击破原告诉求,夯实胜诉基础
1. 重点抗辩一:债务人对我方的工程款债权尚未确定、亦未到期,代位权行使前提不成立
这是本案胜诉最关键的抗辩观点。
• 针对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张鹏律师逐一质证:认可合同真实性,但明确合同约定工期、交付时间≠工程实际竣工、结算完成。现场外观照片仅能体现建筑外观状态,无法佐证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分项工程合格、资料移交等结算前置条件,不能推定债权到期。
• 当庭明确案件事实: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项目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我方与承包方至今未开展工程款最终决算,工程款总额、已付款、扣款、质保金等核心金额均存在争议,债权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
• 结合法律规定论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债务人享有合法、确定、到期的债权为基础。案涉工程款债权既无结算文件、无双方确认的欠付金额,付款条件也未成就,完全不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法定门槛。
2. 重点抗辩二:债务人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怠于行使债权”特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权利,却无正当理由拒不主张,进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 张鹏律师当庭指出:我方与承包方因工程未竣工、存在质量争议,双方始终未完成结算,债权本身处于待定状态。在此前提下,债务人客观上不具备单独起诉、仲裁主张工程款的基础,不属于法律定义的“怠于行使债权”。
• 反驳原告举证逻辑:原告仅凭“债务人未起诉”就推定怠于行权,忽略了债权未确定、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客观前提,该推定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依法不能成立。
3. 举证环节:运用举证规则,转嫁举证不利后果
庭审中,原告主张工程已竣工、债权已到期,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张鹏律师结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当庭回应:
• 原告作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对我方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现原告无合法有效的竣工证明、结算单、对账凭证,仅以间接证据推定事实,举证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原告举证不足,未启动造价鉴定,从程序上阻断了原告补充证据的路径,进一步巩固我方抗辩成果。
(三)庭审临场把控:规范发言、逻辑严谨,强化法官内心确信
1. 庭审表达条理清晰:全程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论述,先摆事实、再引法律、最后得出结论,区分“合同约定时间”与“实际履行状态”、“外观照片”与“法定竣工要件”,逻辑闭环完整,便于法庭采信。
2. 应对对方质证与突发主张:针对原告反复强调合同价款、项目已交付等观点,张鹏律师持续聚焦结算、债权确定性两大核心,不被对方带偏,坚守抗辩底线。
3. 法律适用精准:当庭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条文,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要件一一对应,强化抗辩的合法性。
三、本案胜诉整体关键因素总结
(一)律师层面(张鹏律师核心贡献)
1. 法律功底扎实:深度掌握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精准区分“债权到期”“债权确定”“怠于行权”三大核心法律概念,抓住建工类代位权案件“未结算=债权不确定”的典型裁判要点。
2. 证据质证能力突出:精准识别原告证据的瑕疵,否定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严格适用举证规则,指出原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诉讼策略得当:不纠缠细枝末节,直击代位权成立的前置要件缺陷,从根源上否定原告诉求,而非被动应诉,实现“釜底抽薪”的抗辩效果。
4. 庭审状态稳定:答辩、质证、法庭辩论环节衔接流畅,观点前后一致,有效引导法庭审理方向。
(二)案件事实层面
1. 案涉工程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我方与承包方无最终结算协议,工程款债权金额、付款节点均未确定。
2. 双方就工程质量、施工范围存在争议,债务人客观上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主张工程款,不构成怠于行权。
(三)裁判规则层面
法院严格适用代位权裁判标准,认定次债权不确定、未到期时,债权人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采信“债权未确定则不存在怠于行权”的裁判观点,最终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四、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典型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难点在于原告以多份间接证据试图推定工程款债权到期。张鹏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严谨的证据质证、清晰的庭审逻辑,紧扣代位权法定构成要件,全面指出原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瑕疵,成功阻断原告的代位清偿主张,为我方当事人避免了千余万元的债务风险,圆满完成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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