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t:南京刑事律师普法|“被骗去的”和“被胁迫”,差的不只是一个字

南京刑事律师普法|“被骗去的”和“被胁迫”,差的不只是一个字
—— 境外园区电诈案件里,家属常问的三个问题 ——
近两年,从境外诈骗园区回国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越来越多。家属坐下来,问的往往是同一句话:“他是被高薪骗过去的,人也是被扣着的,这总能算被胁迫吧?能轻判吗?”
这个直觉很朴素,但法律上的答案常常和直觉不一样。把几个概念拆开讲清楚,比反复争论一句“他是不是被骗去的”更有用。
“被骗去”和“被胁迫”,是两件事。“被骗”指向出境的动因——一个人为什么会去那个地方;“被胁迫”指向参与犯罪时的意志状态——做这件事的时候,还有没有选择的余地。我国《刑法》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条看的是“参加犯罪”这个环节,不是“怎么出的境”。一个人可以被高薪骗出境,但到了园区之后,若按话术主动联系被害人、按业绩领取提成、有出入和求助的机会却未采取行动,就很难认定其在实施犯罪时意志被完全压制。反过来,出境时自愿,也不当然排除后来被胁迫的可能——关键始终在证据。法庭会看出入境记录、通讯与求助记录、证件和手机是否被收缴、活动范围是否受限、报酬是否按业绩提成、同案供述能否印证;仅有本人供述和伤情照片,通常难以支撑“被胁迫”的认定。
从犯是底线,不是终点。境外园区案件呈链条化,绝大多数被追诉的都是底层业务员,从犯认定相对稳定。依据《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真正的量刑空间在情节:坦白是否完整、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有无退赔、有无前科。这些情节单独看都不起眼,叠加起来才是从宽幅度的来源。还要分清“从轻”和“减轻”:前者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选较轻的位置,后者是降到幅度以下判刑,两者不在一个量级。
越早介入,能做的事越多。这类案件证据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园区门禁与考勤。侦查阶段是固定有利证据的窗口期,等到庭审再补,往往已经错过。家属能做的具体的事,不是反复解释“他是个好人”,而是把能证明当时处境的材料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
结语
境外不是法外。近两年,从境外园区回国被追诉的案件大量涌入,很多人出发时以为只是去打工,落地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类案件的辩护少有戏剧性的反转,多的是在证据里一寸一寸地抠:抠地位、抠环节、抠每一处能落到证据上的从宽情节。不预设结果,只把每一个能争的情节争到底——这是南京刑事律师在境外园区案件里该做的事。
如果你或家人正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带着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别在“他是不是被骗去的”这一句话上反复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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